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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某餐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核查处置
来源: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05 阅读次数:326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2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滨江西路若虹桥某号的四川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提取当事人资质等资料。经调查,2023年11月8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到该店进行了抽样,抽样样品为粉条(购进日期:2023年11月4日,抽样数量为2kg,备样数量为1kg,抽样基数为3kg。样品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测,该单位于2023年12月8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ASHA123Z10616),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23年12月13日向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餐馆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为由对其立案调查,整个案件都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号:川市监内中罚字〔2024〕12号>:没收违法所得28元,处以人民币1572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元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不断提升执法效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餐饮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同时将此案例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