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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8月25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立法背景、亮点特色、立法思路,并解读有关重要条款及贯彻实施相关安排。

《条例》共8章66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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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谈及《条例》立法背景,省人大经济委副主任委员吴泓介绍,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决策部署的需要;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需要。吴泓指出,《条例》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恶意拖欠债务、偷逃税款、制假售假等现象,通过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社会公共生活的透明度,有效降低社会交往的风险和成本,为社会治理奠定良好基础。《条例》突出重点环节。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了明确,从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突出政务诚信。明确政府依法行政、带头守信践诺,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弘扬诚信文化,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信用自律,培育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环境。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介绍,《条例》构建信用建设责任体系,压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责任,完善经费保障,并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强化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职责。同时,《条例》突出信用环境建设,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推动建立跨省区域信用合作机制。

《条例》规范信用信息管理,界定社会信用信息相关概念,明确省政府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匹配、归集、查询等活动。《条例》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构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并强化结果应用;推广信用承诺制,提高信用承诺的履行认定等规范化建设水平;健全守信激励制度,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根据规定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并完善联合激励实施程序;严格把握失信行为认定,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关联、比例原则实施失信惩戒。

此外,《条例》保障信用主体的权益,并突出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并重。四川将推动信用报告跨地区、行业互认。

省发改委副主任胡玉清表示,《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如何贯彻落实?他介绍,将加强宣传解读,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法用法,营造人人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省发改委将研究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重点任务分工》,明确各级政府、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职责,建立落实《条例》保障机制。并充分发挥《条例》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研究制定信用平台管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等制度办法,健全信用法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