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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改革发展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四川省制定了《条例》。

《条例》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首部综合性、基础性法规,从制度层面为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对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积极行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明确要求,完善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良好的信用环境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讲诚信、市场讲诚信,是一个地方最好的营商环境。以信用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务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

(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基本保障。通过树立诚信典范,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发挥社会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精神,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环境,不断提高社会公共生活的透明度,有效降低社会交往的风险和成本,减少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冲突,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强化信用建设必须依靠法律手段,社会信用建设也亟需从政策化向法制化演进。加强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将良好的信用政策、创新举措转变为更具权威性的地方社会信用法规,能够有效提高社会信用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层级,统一法律规则,强化治理功能,提升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满足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实需要,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

《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法规。立法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起草过程中,严格落实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相关规定,围绕社会信用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定位,遵照国家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基本规则,总结吸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有成熟经验,妥善处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同时保持前瞻性,为今后社会信用的规范管理和体系建设预留空间。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确立基础地位作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要求,明晰《条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规的地位和作用,不仅要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还应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规则,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他领域作出全面规定,形成广泛约束。

二是坚持全面系统思维。遵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总结固化成熟经验做法,将我省多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办法,固化上升为法律规范。聚焦最新政策导向,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等信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保持前瞻性,为今后社会信用管理和体系建设预留空间。

三是妥善处理法律关系。社会信用立法事关重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制定《条例》需要正确把握、妥善处理本条例与国家关于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关系;本条例与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社会信用条款之间的关系;本条例与四川其他法规设定社会信用条款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法律冲突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

四是践行科学民主立法。坚持开门立法,先后赴重庆、贵州、江苏、湖南及成都、泸州、绵阳等地实地调研,充分借鉴广东、江苏、湖南等省份的经验做法,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信用服务机构、企业及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顺应民意,凝聚共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六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8条,包括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定义、遵循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信用区域合作等内容,界定了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提出了推动跨省区域信用合作。

第二章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共11条,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人才培养等内容,提出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和信用人才培养。

第三章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共11条,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管理、信用信息应用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等内容,提出了信用信息管理的一般性要求与规范,对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为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共15条,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内容,明确了建立信用激励约束制度,失信行为认定原则、依据,严重失信行为界定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管理,明确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出了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信用建设的要求。

第五章为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共9条,包括信用主体的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内容,规定了信用主体对其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变更和应用情况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权益,对社会重点关注的信用修复作出了规范。

第六章为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共7条,包括信用服务机构定义、信用产品及服务开发应用、信用行业自律等内容,明确了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信用服务产品的创新和运用,加强信用服务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第七章、第八章为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条,对有关法律责任和其他事宜作了规定。

四、《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制。《条例》明确社会信用定义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原则,健全政府领导、综合及各行业管理部门分工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全面加强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商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突出政务诚信建设。《条例》明确政府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建立健全守信践诺、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失信记录、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将政府诚信守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开展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规范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管理原则;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执行国家基础目录和地方补充目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查询等管理制度;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融合应用;明确了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突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安全防护和管理,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

(四)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条例》明确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守信激励措施,褒扬守信行为;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执行国家基础清单和地方补充清单;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原则、依据及实施范围、程序,要求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按清单实施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的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多元共治机制。

(五)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条例》系统构建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明确信用主体依法享有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以及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情况;认为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归集、应用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依法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

(六)促进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条例》明确要求政府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开发信用产品和服务,推动信用报告异地互认、跨行业互认,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督促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引导行业公平竞争,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五、贯彻实施《条例》的举措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省发展改革委将充分发挥全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把贯彻和落实《条例》作为当前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任务,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条例》贯彻落实,确保《条例》宣传到位、理解到位、执行到位,努力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编制印发《条例》释义读本、宣传手册,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加强解读,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强学习,全面掌握法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法用法,营造人人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健全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工作机制。研究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重点任务分工》,明确各级政府、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职责,建立落实《条例》保障机制。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夯实法治基础。充分发挥《条例》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研究制定信用平台管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信息修复、信用评价、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等制度办法,健全信用法规制度体系。

四是系统全面推动,提高信用水平。持续发挥政务诚信示范表率作用,协同推进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优化提升信用平台网站功能,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保护,深化信用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加大诚信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