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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诚信评价业”是否存在是一个在业内外都颇具争议的问题,尽管国家标准中早有“诚信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诚信评价是纯粹服务于国内市场的一种技术服务。作为一种技术,诚信评价先服务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发起的“商会行会信用评价活动”,后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城市信用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维。在理论依据、技术构成和市场作用等方面,诚信评价与信用评级之间的差别很大,它不该是信用评级业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被简单地划入信用管理咨询业。鉴于“诚信评价业”所处的尴尬状态,分析其理论技术渊源、市场特征、发展成熟度和面临的挑战,探讨了行业构成问题,以及行业建设的技术路径。

关键词:诚信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评级;企业征信;社会信用体系

在长达20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一直活跃着一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业”,即所谓的“诚信评价业”。当然,“诚信评价”会被混淆或误称为“信用评价”,其中缘由既有技术误解,也有刻意为之的别有用心。但是,不论是业界因利益故,学界因划分规则故,还是监管职能部门的忽视或犹豫,各相关方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对此问题各执己见。因此,“诚信评价业”是否存在居然成为有争议的问题。

一、起源和发展脉络

(一)“诚信评价业”的起源

曾几何时,“诚信评价”只是由信用管理咨询机构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它也会被包裹在一个个管理咨询服务案例中,甚至算不上一种业态。

2005年,诚信评价技术忽然脱颖而出,有了成规模的需求,并成为独立的新业态,次年又成为信用服务业家族中的“明星分支”。究其历史推手,原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整规领导小组”)当仁不让,源于该政府部门认定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并由其所属的全国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予以落地实施。

早在2003年4月,在刚换届的全国整规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时任组长的吴仪副总理作出指示,就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其中就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后,全国整规办下发了《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整规办发〔2003〕16号),其中的相关任务要求是:“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要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做好基础性工作。

在2003年全国两会后,国务院机构改革,全国整规办的机构和职能一起并入了新组建的商务部,具体职能赋予了商务部为其设立的市场秩序司。为将整规工作的“治本之策”落到实处,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国整规办暨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简称“市场秩序司”)需要工作抓手。市场秩序司为此设计了两个工作抓手:一个是商会行会对会员企业开展诚信评价(市场秩序司行文称“信用评价”)活动;另一个则是“诚信兴商活动”,也被称作“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需要说明的是,由市场秩序司主导开展的全国性商会行会诚信评价活动,取得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大力支持,所推动的是商业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在性质和技术分类上属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因此,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历程中,此举又被认为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起点。

2005年11月,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为落实这个文件,两政府部门又于2006年颁布了《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指导商会协会对其会员企业开展诚信评价,并布置了试点工作。随后,市场秩序司连续发文,对评价证书和标牌的式样作了具体规定,还建立起商务部对企业诚信评价结果予以备案的配套制度。

两政府部门联合印发上述两份文件,其目的是在方法上指导商会和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是商会协会履行自身职责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商会协会探索新的工作领域,更好地服务于会员企业,提高其在行业中的权威性,提升商会协会形象;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增强行业诚信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更好地掌握该领域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便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实施宏观调控。

在实践中,通过200多个全国性行业协会对企业进行诚信评价,市场秩序司欲达到如下4个效果:(1)辅助监管。由行业协会实施即时性的企业信用等级划分,对行业内企业进行排序,对政府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持。(2)行业自律。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措施提供抓手,以促进业内企业建立合规和诚信制度,以取得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效果。(3)契约精神。要求企业信守合同,以符合政府市场监管的要求。(4)守信激励。将企业划分信用等级并在部级政府部门予以备案,对取得高信用等级的企业来说既是荣誉,也能得到或多或少的经济实惠。

对“诚信评价业”来说,上述两份文件的出台,在客观上为诚信评价技术创建了一个新市场,使诚信评价这种业态呈现出喷涌状态。自此,投入诚信评价服务的机构数量快速增加,高峰时曾达到近2000家,而且并未算上诸多行业协会成立的诚信评价部门,这使得“诚信评价业”呼之欲出。如此说来,如果市场上存在一个“诚信评价业”,两政府部门联手推动的商会行会的诚信评价活动,就该算是“诚信评价业”的发端,其“元年”可回溯至2005年。

在2006—2017年期间,经市场秩序司审核,全国有200多个行业协会取得企业诚信评价参评资格。领导特别重视这项工作的行业协会,会在其组织内部设立评价部门。有些行业协会则将评价工作外包给市场上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然而,在2017年,“诚信评价业”的发展遭遇到挫折,使其进入了第一个发展低谷期。当年7月,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行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2017〕1号),文件指明,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主管的)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参与单位”或“参评资质”不再有效,相关协会商会不得继续使用上述名义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相关政府网站不再提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备案查询业务,以往评价结果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由开展此项工作的协会商会自行做好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存储、查询、应用等管理工作;相关协会商会要对以往信用评价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正在违规收费的要立即终止,违规收取企业费用的要予以退还,对于今后涉及违规收费的举报线索将移交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也就是说,自2017年7月起,两政府部门的政策使诚信评价工作发生了质的变化,改变了“商会协会诚信评价活动”的“准官方”性质,而使其转变为纯市场性质的商业化技术服务。商务部停止为诚信评价结果备案,等效于政府不再替诚信评价结果背书,致使诚信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受到减损。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虽然商务部和国资委在2017年改变政策,停止了对商会协会诚信评价活动的官方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商务部停止推进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5—2019年间,在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印发《关于2015年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政策指导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下,商务部先后分两批布置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安徽省、吉林省、山西省的商务诚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这项工作可被视为是工作方式改变和技术升级,成为商务部继续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新抓手。然而,各省市的商务诚信平台建设项目中,仍不乏诚信评价机构的参与,有多家业界的头部企业参加了平台建设项目投标。

(二)“诚信评价业”的转轨和两条腿走路

“诚信评价业”并非总在单一轨道上发展。2014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发布实施,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先后推动了城市信用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其最关键“部件”——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都需要诚信评价类技术支撑。

对于“诚信评价业”来说,意味着一个新市场诞生了。于是,不少诚信评价机构积极响应号召,投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特别是业界一些实力强的或具有国资背景的诚信评价机构,它们抓住了转轨机会,实现了华丽转身。也就是说,自2014年起,“诚信评价业”发生了分化,形成了“传统企业诚信评价机构”和“新型诚信评价机构”两个企业群体。前者继续专注于企业诚信评价服务,后者则将传统的评价技术降阶为一种基础性的“底板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技术拓展和升级,大力改善数据环境,从而适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市”的需要。这使得“诚信评价业”的边界被外推扩展,一个广义而论的“诚信评价业”逐渐成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推动《规划纲要》落地实施的前期,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成为先导,“条块”中的“块”部分——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先行启动。截至《规划纲要》执行完毕,几乎全国所有的县级以上城市(含部分园区和乡镇)先后都展开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区域城市群联合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形式也出现了。毫不夸张地说,所有的城市信用体系建设项目都使用过诚信评价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

2017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启动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决定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业机构参与共计34个领域的信用体系设计和建设,并对报名参与的诚信评价机构资质和方案进行了筛选。但是,在市场规模和形成速度上,新市场均不如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创建的市场。

2020年12月,《规划纲要》执行完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49号),继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转向法治化建设,由此“诚信评价业”遭遇到了第二个发展低谷期。有必要补充的是,对于两政府部门联合开展的“商会行会诚信评价活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提供了一些技术支持。

首先是在2003年,全国整规办协同国标委开启了信用标准化工作。2005年5月,国标委批准成立了“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秘书处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全面启动了信用类国家标准编制和宣贯工作。自2008年起,信用类国家标准开始分批颁布实施,最早颁布的一批标准中就包括《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和《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GB/T23794—2009)。在信用等级划分颗粒度上,国家标准推荐诚信评价机构采用“四等十级制”,而非信用评级业采用的“三等九级制”金融标准。

其次是在2006—2009年间,人社部下属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了“全国信用征信职业培训项目”办公室和专业委员会,当时计划开展5个培训项目,所在的专业领域分别是:信用评估师(诚信评价)、信用分析师(信用评级)、信用调查师(企业征信)、商务调查师(市场调查)、商账追收师(后更名为“商账管理师”)。其中,相关的信用评估师培训项目借清华大学的教学设施开展,举办了多期培训班。信用评估师的培训内容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技术操作方法,率先将信用评级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倡导“企业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和“企业诚信自律制度”两个制度共同建设。

二、诚信评价及相关概念

深入讨论“诚信评价业”问题,需要从弄清“诚信评价”及其相关概念开始。

(一)诚信评价概念及其内涵

在国家标准《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7—2018)中,“诚信评价trust worthiness assessment)”术语的定义是:“对信用主体在某一时期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诚信状况的活动。”另外,在国家标准《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GB/T23793—2017)中,“诚信评价”也是其术语集中的一个,该术语将“诚信评价”的含义解释得比较细致,除了对其概念进行解释,即“对信用主体在某一时期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诚信状况的活动”;还指出,“诚信评价”在本标准中,特指由专业机构,按照特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履约意愿、能力和行为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以规范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活动。履约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合同条款等契约明确约定的、社会的合理期望等社会责任的内容。

由此可见,“诚信评价”技术活动具有4个特点:(1)评价的对象是委托企业自身,或受行业协会的委托评价其会员企业。(2)评价的内容是目标主体的“诚信状况”而非“信用状况”,与信用评级结果和征信量化指标的导向和作用不同。(3)它是一套评价特定目标主体的技术操作,能够划分出优劣等级,却不似信用评级含有正负面微调。(4)隐喻诚信评价可由第三方机构操作,也不排除目标主体借鉴此方法做自律性评价的可能性。

另外,作为独立的术语,“诚信评价”被列入国家标准《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7—2018)的第九章“社会信用体系”部分,而非在第五章“信用评级”部分,其实指明了“诚信评价”是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类技术活动,具有公益性,不涉及金融领域。

(二)评价“诚信状况”

诚信评价技术操作强调的是评价目标主体的“诚信状况”,而非评价其“信用状况”。在《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7—2018)国家标准中,分别设有“信用(credit)”和“诚信(trust worthiness)”术语,并对它们加以区别。对于厘清“诚信评价”与信用评级、个人信用评分和企业征信量化指标的技术差异和方法论来说,这是探讨问题的必要前提。

依据信用经济学和信用管理理论,“诚信”的表述是:“在社会领域中,个人或组织对外表述的真实主观想法或观点,与其对应行为相符合。”但是,“信用”则不同,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信用必须能用货币单位直接度量。(2)作为信用载体的信用工具,其使用成本由契约形式确定。“信用”的这两个特征是“诚信”所不具备的,因而二者是交集很小、差异很大的两个不同概念。也就是说,在本质上,“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信用”,信用交易活动是纯市场化性质的,是客观存在的,既不涉及社会领域,也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凡不符合这个定义的“承诺”或“行为举止”均不在信用范畴,而应被划入“诚信道德”“公共道德”或“合法合规”的范畴。当然,如此定义的“信用”是国际通用的,而国内有许多人认为“信用”与“诚信”是有交集的,或者有包含关系,不可将它们割裂。

需要说明的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在诚信评价指标构成成分中,融入了相当比例的诚信要素,使得诚信道德原则贯穿其中。例如典型的诚信类指标体系中,包含了价值观、合规性、企业社会责任、承诺兑现等非信用指标。由此可见,诚信类指标衡量的不是交易对方的经济风险或受信方商业价值,而是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配合政府的市场监管、维护公共道德。因为诚信类指标的加入,牺牲了度量或预测交易对方信用经济风险的精度,从来都不是信用评级和征信所考虑的问题。

在理论上,鉴于诚信类指标在不同国家的伦理认识和规范要求不同,决定了诚信评价方法是中国特色的,评价结果只能应用于中国社会和市场。鉴于诚信评价的结果主要用于企业奖惩,或形成整改建议,传统的企业诚信评价都是事后基于事实(已产生的记录)的,不对受评企业的未来变化趋势做预测分析。

另外,诚信评价服务并非是纯市场化的技术服务,它具有服务社会治理的作用,因而它具有社会公益性。对于诚信评价机构来说,诚信评价服务既能产生经济效益,又能产生社会效益。

(三)政府的市场信用监管

在《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7—2018)国家标准中,信用监管(credit supervision)是指(政府)“对信用主体和信用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2003年8月6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席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原国家工商局”)举办的“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信用建设经验交流会”,会上她指出:“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会上,我提出治本之策在于建设社会信用,并希望在本届政府任内构筑起信用体系的框架。”

会后,为做好本部门的监管任务和职能,贯彻落实时任副总理吴仪的指示精神,原国家工商局以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为抓手,提出“走出一条中国特色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道路”,并在总结一些省市信用监管系统开通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创建中国特色的市场信用监管方法。作为重要举措之一,原国家工商局倡导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制度,包括推荐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机构筛选标准和信用信息支持等。在原国家工商局建立的企业诚信评价方法中,对企业的信用等级划分采用四等十级制,并对每个等级的具体风险含义做了描述。

以原北京市工商局的举措为例,在2001—2002年间,该局相继下发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了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建立了企业信用等级公示制度,开通了“红盾315”网站。当时,原国家工商局运行的信用监管系统对企业信息实施四级分类,分别为:企业身份信息;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守合同重信用”的评价记录;企业不良行为预警信息;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应该说,该系统能为企业诚信评价提供一些市场监管信息支持。

总之,原国家工商局设计的企业诚信评价方法,虽然有脱胎于信用评级方法的痕迹,但增加了企业合规性评价维度,并提供了相关信用记录的支持。

(四)信用评级及其特点

在《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7—2018)国家标准中,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也称“资信评级”或“资信评估”,是指对影响目标主体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对其在未来一段时间按期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还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专业符号表示不同的信用等级,以揭示债务人或特定债务信息风险的活动。

最主要的信用评级业务种类是主体评级(issuer credit rating)和债项评级(issue credit rating)。作为评级对象的目标主体是企业法人性质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和金融机构。也就是说,评级的对象是委托企业自身,因为它要发债或上市,评级是获取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技术上,信用评级的作用在于揭示其经济违约风险,即它们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债务或其他义务的能力和意愿,但不评估它们的经济价值或经营业绩。信用评级服务是纯商业化的,客观上能起到对资本定价的作用。

尽管信用评级只是独立的第三方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就各经济主体和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大小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但不能代替资本市场投资者本身做出投资选择。可是,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被要求定期进行信用评级,这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强制的。对于一家商业银行,如果要成为合乎《巴塞尔协议》要求的银行,定期进行信用评级是必要条件,每一版《巴塞尔协议》都提出了这项准强制性的要求。

(五)征信及其量化指标

在《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7—2018)国家标准中,征信(credit reporting或credit investigation)是指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包括自然人性质的个人或法人性质的组织,并向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帮助市场主体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支持企业信用管理的工作。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征信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为授信方提供信息服务。个人征信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性质的个人,也包括责任无限类企业,我国称这类企业为个体工商户。

征信采用提供成套信用信息的服务方式,使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信息对称,防范信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在企业征信机构提供的企业征信报告中,除了提供若干栏目的信用信息之外,还会提供两项量化指标,即“信用等级rating)”和“风险指数(riskindex,RI)”。企业征信机构提供量化指标的目的是:(1)基于被调查对象的信用风险大小,向委托人推荐授信额度,形式往往是合理的授信区间。(2)以风险指数曲线形式,快捷显示被调查对象的信用风险及其变化趋势。

个人征信机构提供的量化指标是“个人信用分”,例如通用型FICO分是最常见的个人信用分,其分值显示了金融信用产品申请人(金融或赊购消费者)的个人信用风险大小。银行在审批信用卡和消费信贷申请时,个人信用分是高效率筛选合格申请人的技术工具。

(六)四类“评价”的性质区别

上述四类“评价”的最大差别在于它们侧重经济功能,还是兼顾社会功能。在本质上,信用评级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评估委托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告知债券或股票投资人被评企业的信用风险和证券的市场价值(价格)。信用评级的服务方式是纯商业化的,按照发债规模的比例收取费用。

企业征信则不同,委托调查的委托方是赊销或信贷的授信方。因此,征信所调查的不是委托方自身的商业信息,而是委托方外部赊购客户的信用信息,或包括评估赊购客户信用风险,帮助授信方提高信用交易的成功率,预测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变化趋势。征信服务方式是纯商业化的计件或计时收费。

政府信用监管的目的是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使之合法合规是监管要达到的目标,市场主体的经济收益高低不是监管所关注的。

然而,诚信评价不仅服务于市场,也服务于社会。其评价对象既有直接委托评价自身的企业,更多的是受行业协会委托评价其会员,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委托。地方政府委托的诚信评价服务,往往基于监管需要,或城市信用体系运行的需要。企业诚信评价服务欲达到的目的是提升企业的诚信道德水平,包括信守契约、合法合规和承担社会责任。因此,诚信评价对象是企业自身(与信用评级相同),并不专注于提高企业的营收,也不能预测企业未来的信用风险变化趋势。诚信评价服务是准商业化性质的,不能获取高利润,只能是薄利或仅收取“成本价”的服务。

在技术上对诚信评价、信用评级、企业征信三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1)诚信评价与信用评级的关系是“形似而质不同”,作用和用途大不相同。(2)诚信评价与征信量化指标编制“形不同,质也不同”,只是诚信评价借鉴了企业征信量化指标编制的技术方法。(3)用诚信评价方法构建的“居民诚信分”,与个人信用分之间的关系也是“形似而质不同”,不仅采用的评分技术大不相同,而且用途也不同。(4)在操作方式上,诚信评价方法几乎照抄了信用评级的评级程序。(5)在指标体系构建方法上,诚信评价与企业征信量化指标采用的技术方法同类同源。

从市场覆盖角度看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1)信用评级是一种仅服务于资本市场的技术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全球通用。(2)企业征信主要服务于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信贷风控。(3)个人征信主要服务于金融机构的信用投放风险管控,商业企业的赊销信控,以及被用于评估个体工商户(责任无限类企业)的信用风险。(4)诚信评价主要服务于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的运行,包括服务政府信用监管性质的分级分类、行业组织实施的行业自律监督、企业合规自律和对城乡居民的守信激励,更具备社会治理工具性质。(5)信用评级和征信都能提供可被国际市场接受的服务,而诚信评价只能服务于国内市场。(6)诚信评价服务不被主流金融机构认可和接受,仅在普惠金融性质的“信易贷”服务中略有斩获。(7)在服务领域或市场化方面,前述(1)(2)(3)项均属于能在国际上通行的纯商业化服务;而诚信评价的市场则随政府的政策变化而变化,却可将服务延伸到社会领域,更易成为社会治理工具箱中的一件,服务带有公益性成分。

当然,以上论述的均为传统型诚信评价机构的实践,从企业诚信评价转而追随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方式突破了传统方式,在“诚信评价业”内又形成了一个广义而论的诚信评价机构群体。

三、诚信评价产品和技术

(一)主流产品和服务

总体来说,诚信评价是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一种技术服务。

在2006—2014年间,“诚信评价业”主要服务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其主要产品和服务是向行业组织提供。(1)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及评价程序制定。(2)企业诚信评价报告及其备案。(3)企业诚信自律制度咨询。(4)外包式定期(年度)诚信评价服务。

在2014年《规划纲要》出台之后,“诚信评价业”大举投入到了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参与公共型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建设。当然,传统的商会行业自律性的企业诚信评价服务市场缩小却仍在继续,只不过传统市场已被降级为次要市场,逐渐并入了新一轮行业和特色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

不少诚信评价机构积极服务于城市信用体系(含区域、园区、乡镇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1)企业诚信评价服务及报告产品,服务于政府监管或企业自律。(2)城镇“居民诚信分”建模,或包括APP上线服务。(3)城市信用体系的信用信息平台的设计、建设和运行服务,包括平台与地方政府政务平台的衔接。(4)信用信息资源交换或共享类交易。

由于“诚信评价业”是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服务,面对的市场不太稳定。对政府需求和政策要求,机构需要具备快速反应和研发的技术实力和数据资源。随着政府的政策推陈出新,不断为“诚信评价业”创造出新市场,但竞争激烈使得商机稍纵即逝。因此,很多诚信评价机构都处于“快速领悟政府新政策,然后紧急研发新产品和服务”的状态,其二线产品和服务都有随机应变的特点,如特殊领域信用体系设计“大赛”、信易+(后改称“信用+”)、服务于守信激励的APP、“双随机、一公开”验收、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制等。

从技术角度看,诚信评价报告产品的生产方式具有8个特点:(1)需要将价值观类的定性指标进行量化处理,报告产品形似信用评级报告。(2)在信用信息获取上,大数据支持和传统调查方式并存。(3)在评价方法上,除了照搬信用评级的评级程序之外,也可宣贯《信用服务机构诚信评价业务规范》(GB/T22119—2017)等推荐性国家标准。(4)在数据源上,以诚信评价机构自有信用信息为主,能够获得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务信息源的支持,也或多或少与公共征信系统共享信用信息,但无法满足价值观类指标或自变量的构建需求。(5)极其缺乏核心金融数据。(6)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法比较成熟,有若干个国家标准提供示例和技术规范,但价值观类的指标设置和赋权没有理论依据,评价结论的准确性(精度)没有科学检验依据。(7)报告产品的商业价值低,评价结果能影响受评企业的对外诚信形象,却不能满足金融机构的客户信贷风险评价要求,仅有极少数P2P类机构采用之。(8)个人诚信评价以“居民诚信分”形式出现,基础是“评分卡”,不采用逻辑回归技术建模方式,属于“事后”总结式的评价。

(二)理论和技术基础

诚信评价“业态”萌芽于管理咨询业,脱颖而出于信用管理咨询业。因此,诚信评价机构在作业中大量采用管理咨询技术,例如指数方法是被用作底板技术,构建指标体系会遵循管理咨询的MECE原则。前所述,诚信评价作业还“照猫画虎”地引进了一些信用评级技术。

在一些企业征信机构进入市场分羹后,风险指数方法也被广泛借鉴,使得诚信评价技术在观感上像是“无根漂萍”。构建诚信评价理论的底层理论条件早已具备,主要包括:(1)信用管理理论。包括企业和消费者信用管理理论及其量化管理方法。(2)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包括我国的《劳动合同法》、ISO26000和SA8000认证实践。(3)信用评级理论。源自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开发的评级方法及其改进。

作为可以解释诚信评价技术的中国特色理论主要有:(1)三维信用论。吴晶妹认为,“三维信用是诚信度和信任度在社会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是一个(适合中国的)应用概念”,三维即“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2)前文介绍过的市场信用监管理论。

另外,还有一些相关理论或技术也对构建诚信评价理论做出了贡献。如澳籍美国教授泰德·普林斯(E.TedPrince)在2003—2006年间对企业价值观研究的成果,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商业个性和CEO的领导模式,特别是企业经营团队的品德(不仅仅是能力)与企业失信之间的关系;2003年,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办完成了研究课题“上市公司诚信评价系统研究”,使用该课题的方法构建的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守信指标和信用能力指标,还加入了少量的社会诚信类指标。

企业信用管理理论中用于客户授信的5C模型,可谓是支撑诚信评价技术的最重要理论依据。在考察客户信用价值(偿付能力)或信用风险时,因企业信用管理部门或银行信贷部门评价客户的5个要素的英文单词均以C开头,故称其为C系统。5C分别对应的是客户的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抵押(Collateral)和环境状况(Condition/Circumstance)。C模型由美国银行家爱德华创建于1943年,他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开拓移民商业银行(State Planter Bank of Commerce&Trusts)工作时,将指导审贷工作的4C理论加以完善,又引进了第5个要素“企业所处市场环境的状况(Condition)”。后来又有人继续增加了第6个要素,即保险(Coverage Insurance),却没得到普遍采用。在技术层面,理论是要解决受信主体信用风险大小或信用价值高低的判断问题,需要转化为技术操作,即使像价值观类的定性指标,也须采用数学方法进行量化才能使用。

早年,在审批赊销或信贷申请时,授信技术人员都会直接使用5C模型。但是,此法的缺陷是审查信用申请的主观性强,信用判断的标准不统一,具有随意性和不一致性,造成不同授信技术人员对同一信用申请的信用风险大小判断不同,而且审批信用申请的效率很低。将定量分析方法引入企业管理,特别是用于控制信用风险,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最具影响的理论是美国E.I.Altman教授的信用风险分析方法。在1968年,美国纽约大学的Altman教授将量化技术引入管理学,用于控制信用风险。2001年,石晓军等人翻译出版了《Managing Credit Risk:The Next Great Financial Challenge》(《演进着的信用风险管理:金融领域面临的巨大挑战》)一书,将Altman教授的理论介绍到国内。Altman研究了1946—1965年间的33家破产了的制造业公司和33家正常运营的制造企业,运用多变量分析方法,将它们的财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风险进行预测。

Altman将中等资产规模的企业作为选取的样本对象,并且选择了能够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流动性、财务杠杆、营运效率和获利能力的25个财务指标进行筛选,构建了包括营运资本/总资产、销售收入/总资产、息税前收益/总资产、留存收益/总资产和权益市价债务账面价值的指标体系。

至于企业征信量化指标构建方法,早期借鉴的如邓白氏于1999推出的NCRI(New China Risk Index)。在企业征信数据获取困难的年代,NCRI指标及权重的设置为:企业所在地地区市场状况(6%)、商业信息(70%)、公共记录(5%)、财务信息(14%)、付款记录(5%)。究其技术渊源,常用的指标赋权方法是美国运筹学专家萨蒂(T.L.Saaty)于20世纪70年代建立的层次分析法(AHP)。当然,美国控制论专家扎德(L.A.Zadeh)提出的模糊集合(fussy sets)综合评判方法也常用。

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其构建方法,对诚信评价技术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例如在商业银行信用评价一级和二级指标构建中,常用的指标有:(1)所处市场状况评价(行业总体情况、市场集中度);(2)企业基本素质评价(企业规模、企业管理水平、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职工基本素质、固定资产新旧程度);(3)经营评价(管理者素质、经营能力);(4)财务评价(资产运营能力、财务收益率、发展能力状况、偿债能力状况、现金收益状况);(5)技术创新评价(研发素质、研发水平);(6)企业信用活动记录(逃税行为、赖账行为、或有负债)。

论及评价程序,自2008年起趋于成熟。企业诚信评价的技术操作方法建立在改造信用评级程序的基础上,已有若干个国家标准予以支撑,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程序、评价指标、指标赋权、评价或计分模型(含评分卡)、信用等级划分及其对应风险含义等。令人遗憾的是,尽管诚信评价方法有脉络清晰的理论依据和技术源头,也有丰富的市场和社会实践经验,却没能像信用评级和征信那样完成理论构建,至今没有权威性的理论奠基著作问世。其实,三维信用论、企业商业个性、VCS信用评价技术和供应商信控理论等理论或技术应用总结均有可能成为构建诚信评价理论的基础。换言之,“诚信评价业”具备构建理论的条件,缺少的是“临门一脚”。

(三)其他技术特点

在用于建构城镇居民个人诚信分的技术方面,诚信评价机构使用的是传统的“评分卡”方法,基于当地政府的清单,对个人守信和失信记录做简单的加减分处理。因此,居民个人诚信分与个人征信的信用评分是有本质区别的。个人征信机构制作个人信用分,用的是逻辑回归建模方法,而诚信评价机构和地方政府均不掌握居民个人的金融核心数据,无法采用数理统计类的建模方法。

促进诚信评价技术大幅改进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转折点是,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形成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影响。1997年,美欧推出过SA8000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内容主要包括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等,据称其目的是使财富更富有伦理意味,市场经济要有“人道色彩”,需要趋于理性。在此之后,在几种管理定量分析方法中,体现企业价值观的社会责任类指标不断被使用。

促使诚信评价技术产生明显改进的另一个转折点出现于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期间,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和信用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分析、预测和提示能力均受到质疑,它们甚至被谴责是次贷欺诈的帮凶,各大国政府都认为信用评级服务存在道德缺陷。于是,颠覆传统信用评级理论的呼声和尝试再次涌现,企业价值观和CEO的商业个性分析方法越来越受到重视,主管业绩评估系统(Executive Outcome Assessment)的影响也得到扩大。

所谓反映企业价值观的“诚信指标”,主要包括4类指标:(1)组织和个人的道德;(2)企业社会化责任;(3)公共道德行为;(4)合法合规性。很明显,除了政府信用监管和行政处罚记录之外,绝大多数诚信类指标都是无法精确量化的,不基于事实记录,需要做出人为的主观判断。然而,随着诚信评价技术的发展,诚信类指标的数量趋于占有更大比例的倾向,赋予此类指标的权重也越来越大。

企业价值观类指标被引入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之后,其科学性是值得怀疑的,如除了引入此类指标的意义和作用大小问题之外,还存在这类定性指标数据来源和量化处理技术的成熟问题;基于事实(已产生)的事后评价,评价结果主要用于奖惩和整改建议,评价结果是“事后诸葛亮式”的,缺少预测功能,难以设置有效期。鉴于此,诚信评价与信用评级的技术和作用的分野愈加显著,评价结果不能被国内外金融和资本市场所接受是显而易见的。站在另一个角度看此问题,诚信评价技术所具有的“服务于国内市场和社会”的技术独立性反而凸显出来。

四、“诚信评价业”发展状态

关于“诚信评价业”是否已经形成的问题,可设4个标准进行判断:(1)业态出现的目的和作用;(2)产品定义及市场规模;(3)组织结构体系及其完整性;(4)国民经济统计部门的权威认定。当然,如果一个行业被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之中,行业的存在就是无可辩驳的。

(一)行业的成熟度

“诚信评价业”是少有的政府和政策依赖性行业,这在管理咨询业中恐怕是绝无仅有的。如前文所述,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政策有两个:(1)全国整规办关于“商会行会信用评价活动”有关政策。政策起始于2005年,结束于2017年。(2)以《规划纲要》为代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执行,起始于2014年,结束于2020年。尽管《规划纲要》执行完毕,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没中断。2022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就是国家部署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文件。

按照政府政策划分,可将诚信评价业态的变化阶段划为两段。在2005—2014年的建设,可被划分为“诚信评价业”的发展前段。在这一阶段,其基本任务目标是为各行各业的行业信用自律管理提供技术服务,以及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在此期间,从事传统企业诚信评价服务的“诚信评价业”走过了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单从业务规模(并非潜市场规模)缩小指标看,呈现出了衰退的苗头。对于新型诚信评价机构群体来说,在2014年后,业内实力强的机构实现了业务转向,全面参与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和第二轮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也就是说,重点任务目标发生了改变,为政府推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已经成为诚信评价的主业,而且在迈入行业发展的成熟期。

(二)构成成分和组织结构体系

诚信评价是属于知识经济型的服务,其作业方式虽与信用评级业相近,却不可认为它们有相生关系,而将“诚信评价业”的源头判定为管理咨询业更为可信。“诚信评价业”的构成并不单纯,其主要成分包括:(1)专事企业诚信评价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和事业单位;(2)行业协会成立的非营利性诚信评价部门;(3)信用评级、企业征信和信用保险机构投机性地抢占诚信评价市场;(4)大数据征信公司;(5)金融科技公司。

其中,前三类机构是在诚信评价业态出现之初就进入市场的,后两类则是在后期(2014年之后)加入的。

信用评级机构自始至终都清楚诚信评价服务的属性,但它们并不言明之,甚至不对外表达其真实态度,只是非明非暗地游说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抵制“诚信评价业”在组织上加入。如前所述,二者之间确实具有本质性的区别,信用评级业的拒绝理由是充分的。

而在“诚信评价业”一方却不是这么认为的,不少诚信评价机构自以为属于信用评级业,也有机构以“浑水摸鱼”的方式在市场上宣称自己是信用评级机构(涉嫌欺骗),而其包括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构成的客户群体并不十分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或可说,纳入信用评级业是“诚信评价业”的愿望(或曰“一厢情愿”),业界曾经特别期盼得到人民银行的认可和监管。是否将“诚信评价业”纳入信用评级业实施监管?恐怕政府监管部门也犹豫过,最终作罢了。因此,“诚信评价业”始终不是信用评级业的组成部分。另外,鉴于诚信评价市场的中国特色和政策性,几乎没有外资机构参与其中。

从外部认可来看,一个行业存在与否,与行业成熟度、是否存在行业组织和政府监管是最为重要的。“诚信评价业”的业内机构众多,却无全国性(甚至是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存在,中央政府也未为其设定政府监管部门。在其发展的前期,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提供过政策支持,但这有别于政府监管。长期以来,对于诚信评价产品和服务,其质量优劣与否也没有得到技术监管。

(三)市场特点

比较一些只产生经济效益的行业,“诚信评价业”能产生相当大的社会效益。

就诚信评价产品和服务来说,其市场主要是一种“政策市”性质的市场。

对于传统的企业诚信评价服务,如果没有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支持或鼓励,少有企业愿意购买。因为购买诚信评价服务不能直接增加受评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于信用评级服务,企业通过诚信评价取得的AAA级别,不是跨过某市场门槛的必备资质,起不到产品定价作用,肯定不是企业的刚需。因此,“诚信评价业”的传统市场仍不成熟。

诚信评价机构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产品和技术服务,多依赖于政府采购。因此,机构会受到企业资质、样本质量和竞赛名次等因素的影响。鉴于产品和服务具有公益性,“诚信评价业”不可能是收获高利润的行业。显而易见,在这个市场上,经济规律不易发挥作用。

在这个规模不算很大的市场上,还存在地方保护性的“割据”状况,市场总体缺乏聚集性和稳定性,而且因“割据”造成竞争者数量过多。三四百个建设平台型基础设施的城市信用体系工程分布于全国各地,一旦有所在地国企性质的信用服务业机构存在,招标就有可能出现一定的倾向性。

不少诚信评价机构进入这个市场,不为产生纯经济效益,反而将社会公益形象设为更重要的目标,重视的是建立政企关系,甚至出现过愿意在人力物力上倒贴项目的机构中标。

诚信评价技术门槛低,使得以诚信评价服务为主业的机构市场地位下滑。反倒是那些不以诚信评价业务为主业的机构,往往更能在市场上胜出。城市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都在推进中,虽然新的市场机会不断出现,却有变化速度快的特点,这就要求诚信评价机构有强研发能力和应变能力。广义而论,诚信评价市场会随着政府的政策出新而闪现,需要诚信评价机构在技术上跨界横跳,由此造成了传统型诚信评价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信用评价部门基本上不具备在新市场上的竞争力。

不过,传统诚信评价服务虽无客户刚需,但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却会很长。在理论上,我国以诚信道德建设切入的商业伦理重塑,需要走的路很长,而且企业诚信自律还需要应对政府的市场信用监管,企业要为营商环境优化作出贡献,这些都需要诚信评价技术提供支持。因此,在行业发展生命周期上,即使是传统的企业诚信评价业务,也不能轻易判断它已进入了衰退期。当前,仍不断有新机构进场,不少诚信评价机构的从业者依然认为这是一个新兴市场。

(四)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诚信评价业”的发展虽也遭遇过波折坎坷,但都算不上特别大的艰难险阻。而且,尽管行业发展放缓,其基本面仍是向好的,毕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需要它提供技术服务的。

鉴于产品和服务的特点,“诚信评价业”的生存和发展是存在风险的。(1)政策波动风险。“诚信评价业”主要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其应用场景、作用大小、权威性和市场规模等极易受政府政策变化或出新的影响。例如,商务部在2017年出台了终止为诚信评价结果备案的政策,一时间对诚信评价服务的“权威性”的打击就是相当致命的。

(2)技术替代性风险。大数据征信、信用科技和金融科技公司在信控领域的研发投入很大,不排除它们在技术上“弯道超车”,或将其升级到有能力对传统诚信评价技术实施降维打击的地步。犹如美国智库担忧的那样,由数据驱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及其技术方法,有可能会以更佳的风险预测能力和动态监控方法淘汰国际评级机构的中国业务,乃至威胁到国际评级业的生存。“诚信评价业”的情况同理。

(3)恶性竞争风险。虽然诚信评价服务的市场规模看似不小,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服务的种类多且每个类别项目的规模却不算大,而且还具有项目分散“割据”和工程利润率低等缺点。在每个生命周期不长的市场上,都会出现数量众多机构一哄而上抢市场的情况,市场恶性竞争不可避免。如果业内不能诞生几家年营收额达到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规模的大型机构,则诚信评价产品、服务、软件和平台建设工程的质量堪忧,更何况城市和行业信用体系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平台)需要长期运维、功能添加和技术升级。

同时,“诚信评价业”也面临机会和挑战,主要包括:(1)教育市场。对于传统企业诚信评价服务来说,成熟市场的规模有限,已经存在“僧多粥少”的现象。但是,潜在市场的规模巨大,甚至还有为政府市场信用监管提供服务的可能性,行业需要在教育市场上增加投入。(2)创新应用场景。社会信用体系是新型的社会治理工具,仅公共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就在为“诚信评价业”开创了一个又一个新市场,只要诚信评价机构的产品和服务研发能力跟得上,质量有保证,实施信用标准化,就会有许多新的应用场景涌现,更何况市场型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工作还没正式启动。(3)涉金融。企业诚信评价机构的权威性、数据资源和技术水平还达不到金融信控的要求,极难创造金融应用场景。可是,毕竟有一些诚信评价机构具备一定的大数据征信或金融科技创新能力,或涉足过P2P小微信贷的信控服务,也招来过政府的监管考虑。虽然P2P发展退潮,却使一些诚信评价机构积累了小微金融信控经验,或能寻到涉金融服务的切入点。(4)技术更新换代。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已经延伸到城市、行业(含大领域)和网络空间,以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为典型的多项机制在逐步建立和运行,都要求诚信评价服务不断创新形式,对诚信评价机构的研发能力要求极高,需要具有技术研发、技术整合联合和资本支撑等能力。一旦诚信评价技术升级到信控云、平台化、一站式信控技术等级,将有可能穿透市场。(5)商业模式。无论是传统的企业诚信评价机构,还是追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都需要创新自己的商业模式,并使成功的机构脱颖而出。(6)涉入社会领域。能创造社会效益的诚信评价服务可以涉入教育、医疗、科研、知识产权等社会领域,服务于公共道德建设,也能为政府的市场信用监管提供辅助性技术服务和技术工具,只要能兼顾经济效益即可。

五、结语

“诚信评价业”存在与否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但是,从市场实践看,我们可以认为“诚信评价业”是现实存在的,只不过行业的架构不够完整,缺乏理论奠基、权威定义和划界,还需要建立行业组织和取得政府监管。

另外,业内机构需要认清自我,在行业发展的目标愿景和覆盖范围方面尽快达成共识,摒弃傍上信用评级业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或投机心理。“诚信评价业”不是信用评级业的一个分支,业界应团结一心共建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行业。需要提示的是,在已颁布的68项信用类国家标准中,多项标准为诚信评价方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规范,包括指标体系设计和评价程序规范。国家标准佐证了“诚信评价业”的存在。

在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中,理论奠基和建立行业组织属于业界的内部事务,不需力就该办成,此举能使行业头部企业群脱颖而出。在前文提及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文件中,第十七条为“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希望“诚信服务业”能借上此东风,在“十四五”期间抓紧行业建设,努力完成从“旧业态”脱颖出“新行业”的建设过程。

(本文作者:林钧跃,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主任。本文发表于《征信》202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