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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5月12日,“国抽”食品承检机构对内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某粮油加工厂成品库中的核桃油进行了抽样,共抽取样品6瓶(以60元一瓶的价格购买)。经检验,该批样品苯并(a)芘项目不合格。2020年6月15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散装核桃油270斤,分装为362瓶核桃油。截止到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362瓶不合格核桃油,除2瓶用于自行检验,6瓶销售给上述检验机构外,其余均未流入市场。当事人上述不合格核桃油的货值金额共计21600.00元,实现销售额共计36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苯并(a)芘超标的核桃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核桃油354瓶;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处以罚款15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