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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东区府发[202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内江市东兴区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管理办法》已经东兴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26日七届第12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

内江市东兴区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区级储备粮油(含应急成品粮油,下同)和调控粮油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第三次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约”的运行模式。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其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中心、农发行内江市分行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及本区宏观调控需要拟订,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补贴标准如下,并对照省级储备粮保管费补贴标准做动态调整。

(一)区级储备和调控粮食保管费100元/年/吨;

(二)区级储备菜籽油保管费 400 元/年/吨;

(三)应急小包装大米保管费180元/年/吨;

(四)应急小包装菜籽油保管费 700元/年/吨;

(五)区级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利息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涉及的有关单位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其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牵头制定下达购入、轮换计划并监管实施。

(二)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规模和资金来源,负责安排落实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轮换等所需的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年终清算的办法。

(三)区粮食储备中心负责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存储安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审核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保管和轮换费用及贷款利息,及时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承储企业。

(四)农发行内江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所需贷款,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

(五)承储企业是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原则上由区内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承储企业按规定做好购进、储存、轮换、动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委托第三方承储。

第二章 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购入

第七条 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购入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中心、农发行内江市分行联合下达任务,承储企业按计划组织购入。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入库成本,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中心根据采购价和有关费用后确定入库成本价,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内江市分行申请贷款。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贷款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购入的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不含应急成品粮油)必须是当年产的符合国家标准三级以上的粮食和当年产的国家标准四级以上菜籽油,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经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

应急成品粮油质量标准和规格:

(一)小包装大米:中籼米GB/T1354-2018三级及其以上,规格为每袋25公斤及其以下;

(二)小包装菜籽油:GB/1536-2004四级菜籽油及其以上,规格为每桶25升及其以下。

应急成品粮油包装物应符合食品包装技术规范。

第三章 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储存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应由国有粮油企业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储存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信用记录,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粮油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管理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对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仓储存和分账管理,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账,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应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三)定期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粮食储备中心报告粮油库存情况,按第十三条规定及时申请轮换。

(四)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五)未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中心、农发行内江市分行同意,不得变动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储存地点。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七)严格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进、出库制度。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进出库,必须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粮食储备中心和农发行内江市分行报告。严禁以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四章 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轮换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以粮油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以储存年限为依据,提出轮换数量、品种、计划建议,书面请示区粮食储备中心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按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中心、农发行内江市分行下达的轮换计划进行。

(一)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各品种规定的存储年限(以粮油收获年份计算):普通稻谷3年、优质稻谷1年(区政府不承担优质稻谷轮换价差亏损)、小麦4年、散装菜籽油2年,应急小包装大米6-9个月,应急小包装菜籽油18-24个月,达到规定年限的原则上必须进行轮换,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中心、农发行内江市分行批准。

(二)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不含应急成品粮油)轮换可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边销边购,新旧兑换等形式,必须是当年产的符合国家标准三级以上的粮食和当年产的国家标准四级以上菜籽油,通过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方式进行,轮出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粮油食品卫生标准。因先销后购的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销售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农发行内江市分行。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轮空期的,必须提前报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中心、农发行内江市分行批准。在网上平台交易的粮油,按交易市场规则办理。应急成品粮油应采取先购后销或边销边购等形式,轮入的应急成品粮油质量标准和规格与购入时的要求相同,轮出的应急成品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食品卫生标准,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超过轮空期的保管费用补贴不进行拨付。

(三)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轮换产生的盈余全额上缴区财政,轮换价差亏损由区财政据实弥补。包干轮换费用50元/吨由区财政拨付给完成任务的承储企业,轮换费用包括上、下车费、人工工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

(四)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轮换时,承储企业按照成本不变原则,向农发行内江市分行申请贷款。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轮出原则上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入可采取直接收购、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采购或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内江市分行申请,农发行内江市分行按照贷款相关管理办法安排资金,轮换资金实行“库贷挂钩、购贷销还、封闭运行”。承储企业轮换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业务回笼的资金,应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内江市分行,区财政及时安排资金解决亏损和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贷款利息、保管费用以及轮换费用、轮换和动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参照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江市分行关于印发《内江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17〕143号)执行。

第五章 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动用

第十七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中心、农发行内江市分行提出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动用。动用费用由区粮食储备中心核定后区财政据实拨补。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场粮油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稳定市场;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区财政弥补,价差收益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动用后,应按规定及时补库。补库时由承储企业按照成本不变原则,向农发行内江市分行申请贷款。

第六章 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在储存期间的正常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和调控粮油损耗按照国家规定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标准核定,损耗由区财政承担,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中心、农发行内江市分行应加强全区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监督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中心、农发行内江市分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和调控粮油进行监管,确保区级储备和调控粮油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中心、农发行内江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对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中心、农发行内江市分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对危及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损失的,或者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粮食储备中心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区级储备粮油和调控粮油监管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中心、农发行内江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东兴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东区府办发〔2013〕4号)、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东兴区区级食用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东区府办发〔2008〕79号)、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东兴区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东区府发〔2012〕54号)同时废止。